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2015年5月6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

    8 2024-07-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颁布时间:19971229 实施时间:19981001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

    8 2024-07-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发布)

    13 2024-07-16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5 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