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红十字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创建时间:2023-10-10 16:00

茂名市红十字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本单位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本单位承建的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建设规律,遵守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有关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 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五、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六、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有关业务的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法纪监督。

第八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九条 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两年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胁恐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被认为不适合承接相关业务的;

六、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

七、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

第十一条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和信用。资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将项目有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发包合同无效;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红十字会

                                                                                                                                                        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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