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茂名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真实。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准确。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四)完整。所有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公开,不得故意隐瞒。
(五)及时。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迟延。
(六)易得。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选择便于信息公开对象获取信息的渠道。
(七)易理解。应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便于信息公开对象更好地理解信息。
(八)权益人保护。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权以及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四)红十字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受表彰名单;
(七)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工程招标;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渠道:
(一)茂名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二)茂名市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
(三)大众媒体,如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四)新闻发布会;
(五)实地活动,如大型活动等;
(六)其他合法。
第七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作信息,不得公开。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予以公开;
(四)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各部负责各自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工作,受理、处理信息公开电请。
第九条 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各部室拟制公文时,应做好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承办人在发文签批单“信息公开选项”栏中,应就“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属性提出拟办意见,随公文一并签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确认公开属性。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印发时应当注明“主动公开”字样,承办人须在印发后的5个工作日在我会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和其他公文,按照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财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社会捐赠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人事任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必须主动公开内容的公文,均须列入主动公开范围。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报会领导批准,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办公室审查。
第十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来源及审批过程。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结合工作实际,由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校正信息办理工作,部室负责人审核,会领导签发或终审,组织各自负责的部室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各部室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茂名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在本制度第六条列出的发布方式任选一种或多种进行发布,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茂名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日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对依申请公开提供的信息,一般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但数量、频次超出正常范围的,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四条 信息的发布、转载等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注重保密审查,对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报会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已公开的信息,需要做撤销处理的,报会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做好撤销信息的登记存档。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中凡有以下情况的部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二)信息公开内容错误较多,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三)不按要求及时公布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信息公开内容口径不统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茂名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